野味大省不再?《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通过
眼尖的小编发现什么?

《条例》的修订,对过去被贴上“野味大省”标签的广东,是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助力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修订迈进重要一步(掌声响起来?
本次《条例》有什么值得关注的点?小编送上传送门?(《条例》全文请点击“阅读原文”)
竖起大拇指 颁发“时代进步奖”?
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考量
对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加强

从总则第一条可见,《条例》制定的目的发生了变化,在后续部分细则中也有所体现。

在保障政策执行方面,为使《条例》有效落实,野生动物保护被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中。
同时,在公众教育和宣传方面,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教育单位、新闻媒体承担相应的职能,并鼓励民间自发积极参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以回应第三条中“培育公民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保护意识”。
尤为赞同的是,学校开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教育,这对于形成长久社会文化传承至关重要。还特别设立了每年11月为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

此外,对非法进行捕杀、交易及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较前一版本加强了惩治力度,例如:食用野生动物最高处理野生动物价值20倍罚款。
仍有不足可改进 任重而道远?
野生动物被“分类分级保护”
养殖、贸易、食用的禁止 有空可钻

与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相同的问题,《条例》仅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对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仅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在第三、四、五章,有关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捕猎、交易的规定,对前者明文禁止,对后者却留有“合法”的口子。

第二条第五款还表示,《条例》并不适用于被列入畜禽目录的野生动物,也就是说,《条例》并不对这部分“畜禽”进行保护或是管理。原本第二十九条中,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被纳入畜禽的野生动物却因此被排除在禁食范围外。

小编还留意到,《条例》特意增加、本是值得肯定的内容——野生动物“不得作为宠物饲养”,却只针对“野生野长”的陆生脊椎动物,以及其他对人类存在“危险”的动物。
小编此前多次提及,野生动物的养殖、贸易和食用行为,除了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也会造成人类与野生动物的不当接触,为原本与野生动物“相安无事”的病毒,打开了传播通向人类社会的“潘多拉盒”。《条例》对野生动物的“分类分级保护”,以及禁止养殖、贸易、食用方面留有空白。那么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目的如何达成呢?小编困惑。
相信大家和小编一样,欣喜于广东在野生动物保护的道路不断前进着,但也诚挚盼望ta能够更好:法规未来能得以完善,回到初衷——
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