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联署 | 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六机构建议:修法禁食野生动物和伴侣动物,建立全面、长效动物防疫法律机制
更新于2020年2月6日

截至2月6日,包括中国绿发会-行动亚洲基金在内,已有近200家单位参与联署,建议修法禁食野生动物和伴侣动物,建立全面、长效动物防疫法律机制,支持生命关怀与生态文明建设。
武汉疫情爆发,国人再次认识到禁食野生动物的防疫意义。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但是,国人根深蒂固的吃野味陋习很容易死灰复燃(南都记者暗访曝光:疫情万急,白云区江村农贸市场竟仍有人偷卖野生动物!),这使得将公共健康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指导思想成为必要,建议将当前禁令永久化,完善相关法律并严格执行,以制度塑造人格。
未能避免的是,与2003年非典时期一样,野生动物的灾难再次波及到伴侣动物(犬和猫)。因野味市场关闭,犬猫成为野味的替代品。同时,以防疫为名,地方政府和社区捕杀流浪猫狗,宠物主人遗弃、虐杀宠物。特别是,大疫当前,一些人利用疫情煽动遗弃和捕杀,增加流浪动物数量,加剧社会戾气。这些继发问题不仅不利于遏制疫情,反而会带来更大的公共卫生风险。
从严格的防疫意义上,因为不能制定屠宰检疫规程,野生动物和伴侣动物都是不可食用的。伴侣动物(犬猫)不属于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农业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的范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食安办函〔2015〕25号)清楚地说明了国家不能制定犬类屠宰规程的理由:
目前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绝大多数国家均没有犬类屠宰检疫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我国尚无明确的肉用犬品种,市场上销售的犬以个人散养为主,来源复杂,且存在不法分子毒盗犬类现象,食用狗肉存在较大潜在风险。犬类屠宰和食用狗肉涉及动物福利等问题,国际国内广泛关注,一旦处理不当,将会产生负面效应。
可见,许可犬类屠宰和经营行为显然不符合《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证食品安全”的立法宗旨,破坏防疫秩序。数十年来国内形成一条巨大的偷盗毒杀非法猫狗肉产业链,因此而发生的人身伤亡事件屡见报端。无论是有证还是无证,各地食用的狗肉和猫肉大多是偷盗毒杀而来,不仅没有屠宰检疫,连原农业部一犬一证、一猫一证的产地检疫要求都没有达到。
而且,我国依然是狂犬病第二大国。卫生部在2009年发布的《中国狂犬病防治现状》中已经认识到,通过灭犬等措施只能使狂犬病疫情得到暂时的一定程度的控制,我国缺乏狂犬病防治长效机制。正是由于若干非洲最不发达国家和中国拖后腿,WHO在2015年修订了实现全球基本消灭狂犬病的目标的期限:2030年(而不是原定的2020年)实现人类狂犬病零死亡(引自严家新)。拉美国家在2010年已宣布基本实现目标,印度等许多亚洲发展中国家都已纷纷承诺按时达标。目前全世界都在对中国政府拭目以待。
摘自严家新:2020年消除狂犬病:中国不敢应战?
鉴于以上问题的严重性,我国亟待建立全面、长效的动物防疫法律机制,全面解决野生动物、农场动物、伴侣动物的防疫问题。我们在此提出两项具体建议:
1、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养殖,禁止一切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无论是从生态平衡的角度,还是防疫的角度,禁止一切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是正当、合理的,应当尽快修法。建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做出调整,将公共健康和安全问题纳入立法指导思想,与维持生态平衡理念并重。为贯彻这一思想,建议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禁止一切因物种保护目的之外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养殖,禁止一切以食用、药用、皮毛获取、工艺制作等为目的的野生动物捕猎、利用和交易行为。
2、废除《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29条,禁止伴侣目的之外的犬猫交易在狂犬病预防上,建议废除《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29条。该条在《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扑灭狂犬之外,增加了捕杀野犬的规定,涉嫌违反职权法定原则。应当尽快与国际接轨,严格执行强制防疫制度,建立流浪动物收容机构,改变中国在全球狂犬病防治领域声名狼籍的状态(引自严家新)。同时,强烈建议承认伴侣动物的“非食品原料”法律地位,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和《食品安全法》,取缔各地的猫狗肉馆,查处以食用为目的的伴侣动物养殖、收购、运输、屠宰和销售的各类场所。
中国绿发会-行动亚洲基金呼吁:
践行生命关怀 建设生态文明
需要你我共同参与
恳请
留言联署 转发支持
(联署需注明单位全称)
发起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社会法研究中心
北京联合大学法律系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抗疫工作组
首都爱护动物协会
联署单位:(持续更新中)
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
浙江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
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陕西省法学会传媒法治研究会
山东大学动物保护研究中心
香港爱护动物协会SPCA(HK)
瑞鹏公益基金会
天地自然保护团队
与牠同行国际动物福利促进协会
河北省佛教慈善基金会
湘潭市绿叶环保志愿者协会
华南环境快速反应项目中心
娄底市环保志愿者协会
莆田市动物保护协会
温州市幸福驿站社工中心
爱心缘流浪动物保护中心
浙动保建德救助中心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流浪动物保护协会
广东省文促汇高校文体发展中心文旅和公益事业促进会
中国食品报手机台天津台
珠海市华华流浪动物保护中心
柳州市小动物保护协会
西安红石榴流浪动物救护中心
首善志愿者中心
广州恒宝志愿者驿站
高校动保联盟
太原市众联小动物保护协会
山西田缘爱犬(猫)基地
梅州市小动物保护协会
张家界当代中国画创作研究院
上海申策律师事务所
华东环境前线
太原启爱流浪狗小院
河北省霸州市爱之家公益联盟志愿者协会
攀枝花流浪动物救助公益团队
803生态与动物保护公益团队
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
动保网
大别山岳西流浪动物救助基地
银川守护者动物之家
梅州市小动物保护协会
成都流浪动物帮护团队
北京常姐流浪动物救助小院
天津尔姨小院
成都流浪动物救助平台
暖暖救助小院
长沙市曙光环保公益发展中心
布施文化华夏佛教网
布施文化智慧护生驿站
太原爱扶流浪动物救护中心
武汉绿色江城环保服务中心
佛山市伴侣动物保护协会
桂林宝贝有家流浪动物公益站
803生态环境保护团队及动物救助人
浙江省小动物保护协会温州中心
桐乡市苏菲亚餐饮有限公司
温州市萍姐动物保护中心
南通市汪星家园流浪动物救助基地
洛阳市小动物保护协会
太原市安心晓岛流浪动物救助中心
福州市小榕树动物保护中心
安阳小雷音寺住持沙门界正
浙江省宁波慈溪市流浪动物救助中心
衡阳市石鼓区向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九江市青山绿水自然保护中心
长沙市礼湘环保志愿服务中心
新邵县生态环境志愿者协会
晋城市古村落保护协会
海盐县绿城环保公益促进中心
祁阳护鸟营
株洲护鸟营
辽宁省大连开发区放生护生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放生协会
广东省茂名市动物救护莲台小组
大石桥放生小组
株洲市益湘水生态环境保护协会
蚌埠市流浪动物保护协会
长沙动物保护协会
株洲市小动物保护协会
西安市小动物保护协会
淮北市小动物保护协会
苏州市动物保护协会
诸暨小动物协会
大连市微善爱护动物协会
松原市善待动物保护协会
苏州市小动物保护志愿者协会
海南省众善关爱小动物志愿者协会
苏州市小动物保护志愿者协会
兰州守爱文明志愿者服务中心
厦门阿福之家流浪动物保护中心
西安红石榴流浪动物救护中心
江苏南通江海流浪动物救助中心
漳州市小动物科学养护救助中心
宁波市流浪动物保护中心
西安星星小院流浪动物救护中心
无锡爱它动物保护中心
西安星星小院流浪动物救护中心
西安市雪球流浪动物领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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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爱心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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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星星小院流浪动物救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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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陈阿姨流浪动物救助小院
蓝天白云小院
西安星星小院流浪动物救护中心
新疆昌吉小院爱心团队流浪狗救助小院
吉林市微爱流浪动物救助基地
葫芦岛流浪动物救助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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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422.907爱心救助基地
甘肃平凉流浪动物救助基地
乌鲁木齐宠爱有家流浪动物救助基地
宁波市奉化区流浪犬基地
张家港·善爱流浪动物救助团队
保定市爱旺旺流浪动物救助团队
新疆乌鲁木齐市喵小愿流浪猫救助团队
新疆昌吉小院爱心团队流浪狗救助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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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易善流浪动物救助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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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流浪动物救助团队
河池有爱有家小动物保护中心
新疆石河子小动物保护协会
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
常安动物救助中心
牡丹江普愿护生基地
深圳市华南和谐社区发展中心
新田护鸟营
祁阳生态环境志愿联合会
冰火公益私董会
汉寿西洞庭湖湿地保护协会
长沙晚稻空间影像工作室
拾途中国项目中心
湘阴水生物保护协会
大鹿环境
益阳市反电鱼志愿者协会
常州公益助学联合会
长沙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
常州市钟楼区橄榄树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沈阳市环保志愿者协会
江华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协会
中国绿发会-行动亚洲基金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中国绿发会”